新个税相关政策发布已经十多天了,但是其热度依然不减。尤其是涉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总局到目前为主对专项附加扣除就答疑已经除了一百多个,目前还在推出相关答疑。但是本篇不讨论专项附加扣除的误区,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把政策了解,把现有总局推出答疑看完,且持续关注后续答疑,应该问题不大。本篇主要是谈一下,新个税计算的一些误区。这些误区一些是由于新政的特殊性引起的,一些是新政与旧政之间不同,而我们没有转变过来引起的。当然了,以下只是现有政策下的分析,可能部分也会存在争议,如后续有最新政策推出,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误区1:个税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减除费用(5000)按照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正解:
预扣预缴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汇算清缴时:新个税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政策,工资薪金个税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所得税汇算时,减除费用为60000元。具体实务中涉及的案例,可见笔者之前文章《工作一个月扣除12个月》,里面有大量案例分析。
误区2:个税年度汇算清缴计算,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年度内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正解:
在线答疑:第二期“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在线访谈。“员工2019.6月刚毕业,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基本扣除费用是扣除6万吗?那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还是5个月的?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张峰] :扣缴单位在为员工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019-01-09 11:00 ] ”
举个例子:王二1-11月待业,每月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12月入职乙公司,每月应发工资25000元,每月社保个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1250元,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无其他扣除和减免情况。
12月预扣预缴个税,应纳税所得=25000-2625-1250-5000-3500=12625元。应纳税额=12625*3%=378.75元。
年度汇算个税为,25000-2625-1250-3500*12-60000=-80875元,不需要缴纳个税,可以申请退税378.75元。
误区3:一个纳税年度只在一处取得工资薪金,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正解:
在相关政策官方解读中,政策制定者也考虑了个人所得税汇算的问题。所以一般来说一个纳税年度,只在一处取得工资薪金,一般来说每月预扣预缴个税和年终计算个税是一致的。所以此种情况就不需要个税年度汇算清缴。但是此种情况下,比如专项附加扣除补充申报不及时,也可能会导致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通过笔者以下案例您就知道就算你只有一处工资,也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没有其他异常情况,但是如果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准确及时申报,可能也会导致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笔者曾就此问题专门写过一篇文章《专项附加扣除补充申报要趁早》。
举个例子:王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 1500 元,从 1 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 元;
4-12月:每月预扣预缴个税均为75元。
合计每月预扣预缴个税为900元。
备注: 个人所得税计算,就如同台阶一样。应纳税所得落入哪个台阶,就适用哪个台阶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上例职员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也就是说从1-12月,每月累计所得和最终所得,都落入个人所得税预扣率台阶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 所以此职员每个月个税必然是一样的。
再举个例子:如果1-9月王二未申报每月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10月补充申报1-9月专项附加扣除,10月专项附加扣除为10000元,11月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12月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那么此种情况下预扣预缴个税:
1-9月预扣预缴个税(10000—5000-1500)*3%=105元。 1-9月合计预扣预缴个税945元。
10-12月预扣预缴个税为0 ,因为1-9月已经预扣预缴个税945元,所以10-12月不需要缴纳个税。(10-12月预扣预缴计算如下)
10月(10000*10-5000*10-1500*10-1000*10)=25000元,应纳个税=25000*3%=750元。
11月(10000*11-5000*11-1500*11-1000*11)=27400元,应纳个税=27400*3%=822元。
12月(10000*12-5000*12-1500*12-1000*12)=30000元,应纳个税=30000*3%=900元。
因此就算一个人只在一个公司任职受雇,如果专项附加扣除未尽早补充申报。就会导致如上例,实际只需要缴纳个税9420元,因为专项附加扣除未及时,导致预扣预缴申报个税945元。年度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误区4: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多个公司任职受雇,在之前公司没有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剩余月份可在另外公司填报之前公司未申报的数据。
正解: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也就是说在甲企业没有填列或者填列错误的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个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填列专项附加扣除。这个应该说比较好理解,不需要举个例子了。如果需要例子说明,可见笔者之前文章《工作一个月扣除12个月》,里面有大量案例介绍。
误区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与其汇算清缴时是同一计算方法。
正解: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简单总结为:预扣预缴个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稿酬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800)*7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新《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在预扣预缴时和所得税汇算时,计算方法是不同的,不可混淆。涉及这块内容,如需进一步了解,可见笔者之前文章《图表解析个税计算》,《居民个人新个税计算案例》。
误区6:工资薪金纳税人为不泄露个人涉税隐私信息,每月可以自行向税局申报个税。
正解: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由此工资薪金纳税人,每月必须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不能自行申报。如果纳税人为了个人隐私,可以预扣预缴时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到次年3-6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
误区7: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已扣个税后。支付所得的单位不需要按税法规定税率预扣预缴个税。
正解:
关于这个误区,其实在新税法之前就一直存在。而且对这个问题不少人还存在争议。其基本观点是,我开票是已经缴纳了个税,怎么还要扣个税。代开发票时的按照各地规定,根据征收率计算的个税,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之间存在一个差。所以各地文件都说了,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关于代开发票环节按照征收率缴纳个税,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篇幅所限无法一一将各地复制过来,以下笔者将深圳和甘肃的文件,截取部分如下: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6)2号):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号):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误区8: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及其他扣除项目在预扣预缴个税时不能享受扣除
正解:
根据政策规定“(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第30列“累计其他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及其他扣除项目的累计金额。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造成此点误区的主要原因是对于其他扣除没有过去关注,且对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涉及这块的内容没有去阅读造成。填表说明很重要,有的时候可以把政策中说的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通过填表说明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
误区9:个人(居民和非居民)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个税时,不可能扣除任何费用。
正解: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似乎还是沿用之前的计算办法。也就是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稿酬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800)*7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预扣预缴计算时,以上公司似乎容易让我们误解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个税时,不可能扣除任何费用。实际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1)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③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可以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误区10:纳税年度内,每月应发工资相同,每月各项扣除保持不变,无其他减免和其他扣除。每月计算的个税是相同的。
正解:
在新税法之前,如果每个月应发工资一样,且社保及公积金扣除每月相同。那么肯定每个月缴纳的个税是相同的。但是新税法下,有了累计预扣法,以前的认识就需要改变了。笔者此前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讨论这个问题,问题是《怎么向非财税人员解释新个税问题》。
举个例子:王二 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 1500 元,从 1 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1 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 元;
3-12月份省略
如果是上面这个例子的情况,可能每个月预扣预缴的个税都是相同的。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就如同台阶一样。应纳税所得落入哪个台阶,就适用哪个台阶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上例职员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也就是说从1-12月,每月累计所得和最终所得,都落入个人所得税预扣率台阶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 所以此职员每个月个税必然是一样的。 但是我换另外一个例子,就不是你理解的这么回事了。
再举个例子:王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 4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2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 元;
2 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 元;
3 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 元;
此例中,1月应纳税所得为18500元,2月应纳税所得为37000元,3月应纳税所得为55500元。年度1-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22000元。从1月的18500元,到后续每个月累计所得,最终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22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不同月份累计,落在①级数(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②级数(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③级数(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按照新个税法预扣预缴个税,其1-12月预扣预缴个税必然会分成三个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所以肯定和上面例子每月个税一致,属于不同的情形。所以必然会个别月份职员应发工资是一致的,但是计算个税不同。